押权的保全起破坏作用,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抵押权保全主要有以下几种:(1)整个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价值保全;(2)整个抵押期间抵押财产的控制、处分的保全;(3)整个抵押期间抵押权行使与实现的保全,包括法院保全抵押权和抵押权保全在内;(4)抵押权因登记、担保范围和担保合同而保全;(5)抵押权因优先受偿权、排他权而保全;(6)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的抵押权保全。
抵押权的保全,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是与关键时刻的抵押权的消灭针锋相对的。抵押权的消灭,有圆满的安全的消灭,有瘕疵的破坏性的消灭。抵押权的保全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使得抵押权在各个紧张局势、紧张状态和紧张时刻脱颖而出,最终达到圆满的安全的消灭的境界。抵押权的消灭对于抵押权的保全是个挑战,从法理上、法律规范与行为规范上都进行了全面的挑战。法律设定抵押权除斥期间,设立法定的抵押权的消灭的制度,不是破坏抵押权的保全,而是公平地均衡地保护抵押权的消灭,而是使之圆满的安全的消灭。法律设定抵押权除斥期间和设立法定的抵押权的消灭的制度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在于使得抵押权正确行使、及时实现,最终达到圆满的安全的消灭的境界。
抵押权的保全是个系统工程,从一般抵押权到最高额抵押权,设计了很多很周密的条款,牵一发而动全钧。本条款只不过是截取其中一个画面进行单刀直入式的解剖。应当说,抵押权存续期间,所谓的抵押权的保全,所谓的抵押权的除斥期间,所谓的抵押权的消灭,并不是说对于抵押人、债务人一点关系也没有,一点义务也没有。抵押人、债务人主动一点,积极一点,诚实一点,可靠一点,抵押权的保全做好了,抵押财产的保全做好了,抵押人、债务人自己也就保险多了。
实质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条的物权化方针是“保全抵押权”,关键词“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就是最好的明证。中国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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