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制度、抵押权实现与除斥制度、抵押权废止制度、抵押权保全与抵押权消灭制度等等,所有这些一般抵押权的规范与调整制度,对于最高额抵押权会产生直接的巨大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充分体现出最高额抵押权的特色和不凡的效能。
宏观上,主要存续于共同抵押、财团抵押、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乡镇村企业拟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法定浮动抵押(法院保全抵押)等特殊抵押形式之中,比较容易产生最高额抵押权。微观上,主要适用于连续交易关系、劳务提供关系及连续借贷关系场合的连续抵押权,是顺应商品经济蓬勃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重要的抵押担保制度。抵押人的连续抵押行为和抵押权人的连续实现抵押权的行为,使得抵押担保的法锁关系于链接中更新、于更新中链接,可一直延续到最高额抵押权完全终结时为止。
最高额抵押权可以于一般债权或者一般抵押权法锁关系中升级产生,也可以一步到位的直接产生。一般抵押权的担保原则、担保范围、担保方式、担保程序、担保禁忌等担保制度,全部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基本物权化方针是,仍然以意定的抵押权为主导地位,法定的抵押权是为补充力量。于一般抵押权规范化之上,突出最高额抵押权的功能效用,体现出法锁绵延、权点明晰、功能强大、效用更大、统筹兼顾等应有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制度中竞放异彩。
最高额抵押权,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一般抵押权的特征也是最高额抵押权固有的特征。有的将一般抵押权的特征,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抵押权是担保物权;(2)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或者有权处分的特定的财产设定的物权;(3)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4)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有的概括为:(1)从属性。包括成立上的、移转上的、消灭上的从属性在内;(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有的概括为:(1)从属性;(2)不可分性;(3)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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