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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1-2(第2节)

抵押权与债权临时分离”制度,是一种优势互补的高级抵押权制度。比一般抵押权具有一定的优越性。一般抵押权是债权与抵押权合二而一的,抵押权与债权不可分离,要清偿、要消灭就一起清偿、消灭,抵押权或者债权实现之时,也就是担保物权终结之时。最高额抵押权是个概念性的抵押权,不搞抵押权至上主义,也不搞抵押权与债权捆绑主义,甚至于可以搞优先实现债权的“债权优先主义”,可以搞“抵押权形式主义”,弥补了一般抵押权枯燥、单调、过于刻板和不能长期地连续地抵押等缺陷,从而发挥自己的优势作用。

最高额抵押权的比较优势,包括了以下12个方面:(1)可以长期连续抵押;(2)可以高额抵押或者浮动额度抵押;(3)不动产和动产可以一并抵押;(4)可以弹性抵押和灵活机动地实现债权;(5)实现债权的机会多风险小;(6)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建立长期友好的合作伙伴关系;(7)在财团抵押、企业抵押、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共同抵押中表现出色,广受欢迎;(8)在跨国经贸活动中可以比较方便地建立异域担保债权法锁关系;(9)可以解决一般抵押权难以解决的技术难题;(10)融资水平得到了提高,融资环境得到了优化,融资手段得到了强化,总体上从一般抵押权的战术水平提升到了最高额抵押权的战略地位上来,尤其是对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有很大的帮助作用;(11)最高额抵押权不仅仅可以将现在的和将来的财产捆绑式抵押,而且还可以将不动产与动产以及权利“跨财产权”和“跨权利”地一并捆绑式抵押,多视角、多维度、多措施地保全最高额抵押权;(12)最高额抵押权全部列为“保全抵押权”,无论抵押合同中和抵押权登记中是否明示了“保全抵押权”,均得承认。

如日本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的一般的“保全抵押权”需要在抵押权登记簿上注明才成就;第1190条第3项对于最高额抵押权却一反常态:“即使此种抵押权(引者注:指最高额抵押权)在土地簿册中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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