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无论是其合理交易与否,但与不动产的最高额抵押权的特殊规定不合,视为无效。
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于总担保债权一揽子负责的。而总担保债权是由各个分支债权组成的。因而就产生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实现分支债权与实现最高额抵押权不能即刻直接挂钩,更不能将最高额抵押权切分成若干个分支抵押权来分别实现,得出结论是“抵押权与债权临时分离”。尤其是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必须要等到最高额抵押权能够实现的时机成熟以后,才能付诸行动。
最高额抵押权之不确定性,是最高额抵押权的一大特征。一般抵押权的实现等同于被担保债权的实现,不存在“抵押权与债权临时分离”的现象。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必须是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这些连续发生的债权,是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分数,而不是担保物权的整体。只有将全部分数相加到总数的程度上,才能安全稳妥地实现最高额抵押权。
二、确定性
最高额抵押权确定性,指最高额抵押权期间,实现阶段性的债权是可以确定的,这在动产或者动产权利的抵押模式中比较常见。如果抵押权人需要分期分批地实现债权,那么,可以确定的是,这些债权可以要式债权的办法来实现,而不必要等到最高额抵押期间届满及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后才实现债权。
作为最高额抵押权人,多数人不希望要等待很长时间才实现债权,而希望日清月结,或者是即刻钱货两讫。“最高额抵押权+要式债权”相结合应当是最主要的方法。譬如,贷款人向商业银行借款购买房屋,以分期付款和抵押房屋的办法来清偿最高额抵押权的债务,而不必要等到最高额抵押权期限届满才一并清偿全部债务。其他的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也基本上采取“最高额抵押权+要式债权”相结合来执行的。
所谓要式债权,是附带最高额抵押权法锁关系的一类债权。其实现债权的方式跟实现普通债权的方式基本相同,如日清月结、钱货两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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