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主义。即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时起,一直到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止,整个过程全部处于法定的保护状态,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无论部分债权转让多少次,也无论部分债权额度转让了多少,只要债权额度不等于或者不大于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就必然会被保留下来,不会与主债权一道转让。
最高额抵押权的根本作用,在于借助于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将现有债权和未来债权一同链接起来,并通过这样的特殊法锁关系来保障最高额抵押权不因债权的转让而中断、而消灭。尽管部分债权转让后的债权的部分优先受偿权已不复存在,但剩余的和将来的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仍然存在。所有这些,都是物权保护主义的现实表现。也只有这样做,才能确保最高额抵押权的主导地位不变,始终如一地维护抵押权的权威性和法锁关系的连贯性,最大限度地发挥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效力,更加有效地维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最大区别,就是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可以实行“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适当分离”,而一般抵押权只能是“抵押权与主债权一并转让”。这是由最高额抵押权的性质决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有三大性质:一是法锁关系的多重性与持续性;二是最高额抵押权有不确定性与确定性;三是最高额抵押权有灵活性。
“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适当分离”不但无害而且是有益的。最高额抵押权的权威与效率是体现在债权实现的速率上的,债权实现的速率越快,最高额抵押权的权威就越大、效率就越高。同理,债权的转让,也是既需要保留最高额抵押权的权威与效率的,况且最高额抵押权是与优先受偿权的法锁联结为一体的。
最高额抵押权不仅仅是为已经发生的债权担保,而且要为将来债权担保。如果在转让部分债权时,就将最高额抵押权一并转让,将来债权的担保就无从谈起。
2.方法:部分债权转让时,保留最高额抵押权一直到具体实现时为止。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