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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4-2(第3节)

法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方法,就是“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适当分离”。即部分债权转让时,保留最高额抵押权一直到具体实现时为止。这是最好的一种转让方法。因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附着于最高额抵押权之上的,假如部分债权转让时最高额抵押权也一并转让,其他部分的债权就失去抵押权的法锁链接,因而失去了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权。那样的话,其他的如将来的债权或者余下的债权,仅限于以普通债权的方式清偿,显然是得不偿失或者是不公平的。

其一,从最高额抵押权人自身权益着想,“贱卖”最高额抵押权等于是贱卖自己的权益。通常,附加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其财产价值高于不附加最高额抵押权的债权的价值。比如,已经确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是1000万元,转让100万元后将最高额抵押权全部贱卖,其余的从而变成了普通债权,最高额抵押权人其他的将来的900万元的债权价值,无论是转让也罢,不转让也罢,均有可能缩水。

其二,从产权交易的公平合理化程度着眼,“贱卖”最高额抵押权等于是人为制造不公平现象。

无论是从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受让人、抵押人或者第三人各方考量,“贱卖”最高额抵押权都是不公平合理的,法定的最高额抵押权是不赞成非理性的“贱卖”的。

“最高额抵押权与主债权适当分离”既是个方法,也是个原则。所谓适当分离,是指部分债权可以实现、可以转让、可以消灭,但最高额抵押权应当一直保留到抵押期间届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提前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发生时为止。

二、意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

意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是一种比法定的主债权及最高额抵押权转让更大胆、更夸张的办法,从而改变了最高额抵押权转让的固有形式。注重的是产权交易的速度和方便,不太注重产权交易的质量、效益与安全。本条款但书“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属于这一转让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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