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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5-2(第4节)

本条款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的协议变更是否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是省略这方面的内容。其实本法在普通物权法部分和担保物权法部分已经三番五次地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事项,本法第十六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部分,于第187条至第190条、第199条等条款中都有不动产和动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抵押权设立登记与变更登记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可见一斑。

办理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不是可有可无,最重要的是给予最高额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及其他的关系人以权利的保障。

3.协议变更与告知义务

协议变更与告知义务,指当事人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为了不对其他抵押权人以及其他关系人产生不利影响,协议变更当事人应当向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的义务。协议变更当事人即最高额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议变更最高额抵押内容和变更登记不需要征得其他利害关系人同意,但有协议变更的告知义务。这也是协议变更的保障性条件之一。

(1)第一义务人

协议变更告知义务的第一义务人,是最高额抵押财产的抵押人。当协议变更涉及到多个抵押权人时,或者涉及到保证人之保证金担保时,这些有利害攸关的权利人有知情权,尽管没有协议变更的决策权和否决权。因为最高额抵押财产不为其他抵押权人和保证人占有、使用和抵押期间的处分,他们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已经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对于今后会变更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不知情,而知情最多最详细的是最高额抵押财产的抵押人,故应当列为协议变更告知义务的第一义务人。

其实,与协议变更有利害攸关的权利人对于每个阶段的每个担保内容的变化都有知情权。抵押人履行协议变更告知的义务,是尊重他人知情权的表现,对于继续理顺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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