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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5-2(第3节)

的总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强。

一则,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既尽到了抵押权登记的义务,也尽了抵押权变更登记的义务,按照物权法之权利与义务相对均衡原则,尽了义务的应当比未尽义务的权利要大一些,多尽了义务的应当比少尽义务的权利要大一些。

二则,当事人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等内容是重大事项,必须认真对待依法登记。

三则,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会有很多好处。办理变更登记时,登记机构会对于变更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和抵押财产进行审核,会帮助当事人克服一些缺点,纠正一些错误,给当事人打预防针,抵押合同质量上基本上能够得到保障。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具有一定的公示力和公信力,容易理顺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和对世关系,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以及相关的关系人都能吃定心丸,抵押财产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也会变得相对容易一些了,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就有了相应的保障机制了。

四则,尤其是同一抵押物上存在多个抵押权人情势下,已经办理登记的总比未办理登记的强,已经办理变更登记的总比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强。依据本法第199条的规定,(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当事人于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时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等内容是重大事项,任何一项内容的变更会对于其他抵押权人产生影响,或者是对于实现抵押债权之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之顺位的影响,或者是对于债权范围大小以及最高债权额份额大小的影响等。一个抵押权人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变更了,其他所有的抵押权人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也会随着变更,这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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