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变更的内在逻辑再完美也不能成立,也是无效的。
法律承认,是否变更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和最高债权额,取决于当事人的协商一致。不过,在同一抵押财产上还有其他抵押权人包括前顺位和后顺位的抵押权人时,变更的内容都不得对他们产生不利影响。特别是对于后顺位的抵押权人不利影响的可能性要大一些。
根据立法专家的解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变更对其他抵押权人不利影响的,该变更无效。
1.禁忌变更的内容对于前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
禁忌变更的内容对于前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能将变更确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期间定于前顺位抵押权人的前面。那样做就会抢班夺权,就是人为地插队,对于前顺位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避免将担保债权范围变更确定为与前顺位抵押权人恶性竞争的情势之下。物权法没有禁忌后顺位抵押权人变更担保债权范围与前顺位抵押权人同业竞争,但公司法里面有禁止“同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不过,一般而论,在同一个抵押权圈子里,容易泄露商业秘密,如生产秘密、经营秘密、货源秘密、价格秘密等等,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要负民事责任却是有明文规定的。
三是避免将变更确定的最高担保债权额提高到远远超过前顺位抵押权人的水平。比如,前顺位抵押权人的最高担保债权额1200万元,后顺位抵押权人最高担保债权额由500万元变更提高到1500万元,而同一抵押财产的估价只有2100万元,这对于前顺位抵押权人会造成被动的不利影响,是不可行的。后顺位抵押权人最高担保债权额顶多只能由500万元变更提高到900万元。
2.禁忌变更的内容对于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
禁忌变更的内容对于后顺位抵押权人的不利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能将变更确定的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期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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