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7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6-2(第3节)

由不确定到确定,或者由确定到再确定、最后确定的发展过程。是合乎最高额抵押权进展规律的表现。

变更并确定最高债权额的诱因,是由以下情形催化的:

一是最高额抵押权合同订立时,最高债权额是抽象的笼统的大概的额度,具体实施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各种变化,债权担保中后期便发现了当初的误差,需要变更、修正并确定最高债权额。

二是最高额抵押权行使期间,边抵押担保,边清偿部分债权,及至债权担保中后期便发现了最高债权额有“虚大”的情形,因此需要变更并降低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这种情形,应当占多数,但不是唯一的情形。某些长期连续贷款的,最高债权额是清晰的,但借款人违约,不如期清偿债务,就有可能变更并提高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某些长期连续的供货的,最高债权额是浮动的,根据履行合同与清偿债务的成功率推知,有需要变更并降低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的,也有需要变更并提高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的,但相信变更并降低抵押财产担保的最高债权额的是主要情形。

三是临近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期间,需要将最高债权额作最后的确定。确定的结果,是大部分最高债权额有误差。对于这种误差,如果不是太大,可以变更,也可以不变更。如果是误差太大,变更最高债权额的时机是比较成熟一些。反正是,变更的期间、变更的范围确定以后,是否最后变更最高债权额,均可由当事人协议约定。

三、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

协议变更的内在逻辑,是由协议变更的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和最高债权额三大要素组成的,可以称之为“协议变更三步曲”。这三步曲完成以后,还要考虑是否具有其他因素起作用。如果没有其他的抵押权人,这事情就可以安心地进行操作。如果还有其他的抵押权人,这事情另外还要进行进一步的检验,就是检验变更的各项内容是否对其他抵押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如果对其他抵押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协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