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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7-2(第3节)

最高额抵押权与所担保的债权,是精神上统一但实现方法与期间不同的法锁关系。

债权确定的效力,即要把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下来的基础效力、能动效力、抵押权转化的效力相对应,从而得出正确性的判断出来。

1.债权确定的基础效力

债权确定的基础效力,是由基础性事实要件或者法律要件所产生的效力。从结果来看,两者之间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从原因机制来看,具有强制力的法定效力比仅有自制力的法律效力要优先得多。至于客观的效力,应当是强制力与自制力相结合的产物,也是对于不太确定的对象的一种缓释的界定。

(1)意定的效力。指“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一种情形的发生,可以确定债权。这是一种相当盛行的债权确定的类型,正常条件下,均采取相互协商而明晰固定的办法。另外,“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是约定的提前实现优先受偿权的类型,兼有意定的和客观的两种效力。

(2)法定的效力。一是指“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人自最高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二是指“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三是指“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和“债务人,四是指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等四种情形的发生,可以确定债权。

其中,以上第三种、第四种情形,属于法定抵押权或者浮动抵押权,有紧凑的法律程序,需要债权确定的事实依据,更要抓紧时间确定债权。第二种情形,既是法定的效力,也是客观的效力。第一种情形,是由意定效力转身法定效力的类型。

(3)客观的效力。指“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和“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两种情形的发生,可以确定债权。前者是意定的效力,后者是法定的效力。

所谓客观的效力,名义上是“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实际上指的是本法第203条关于“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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