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额抵押权的事由时,最高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表面上是个法定的效力,而实质上是个意定的效力,但最好是归功于客观的效力。
2.债权确定的能动效力
债权确定的能动效力,指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所发生的效力。不同程度的主观能动性,可能会影响到债权确定的时间早晚、质量保证等人为的能效结果。
从当事人主观能动性来看,第一项是主动积极型债权确定,第二项、第三项是从动消极型债权确定,第四项、第五项是被动消极型债权确定,第六项是运动积极型债权确定。
主动积极型债权确定,是完全独立自主的债权确定,没有依赖于外界的压力来确定债权,是当事人之间配合默契的表现,具有自立自强的法律效力。
从动消极型债权确定,是当事人之间相对被动的债权确定,依赖于内部的压力来确定债权,不需要法院这种外界的压力来确定债权,具有半自立自强的法律效力。
被动消极型债权确定,是当事人之间绝对被动的债权确定。到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步,当事人必须需要以十分紧凑的时间按照法定的原则来确定债权,来自于法院的压力非常大,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运动积极型债权确定,是主动积极型的一种。是当事人之间绝对主动、特别主动的债权确定。主动到什么程度呢?主动到提前实现债权,甚至提前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程度。如果将一般主动型债权确定比作步行式确定,那么,运动动积极型债权确定就是跑步式确定。
3.抵押权转化的效力
抵押权转化的效力,是从基础效力、能动效力显现以后所发生的权属效力。因为“最高额抵押权与担保债权适当分离”,可以加速最高额抵押权的变形甚至于在完全清偿债权的时机中归于消灭。抵押权转化的过程,是一个自然成长的过程,也是非常正常的物债权和法锁关系的生态平衡结局。
抵押权转化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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