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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7-2(第7节)

第一顺位,清偿所欠税务为第二顺位,清偿破产债权包括担保债权为第三顺位。此时,最高额抵押权之担保债权对于普通债权有优先权,对于一般抵押权之担保债权一般是按照比例清偿,另有约定的和特殊情况的除外。

另类非正常型债权确定,及于第6项的一部分。或许以物上代位权、另类支付款项来确定。因自然灾害导致最高额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以保险金代替债权确定;因其他人保管不善良导致最高额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以赔偿金代替债权确定;因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最高额抵押财产被征收,或者被征用却导致导致最高额抵押财产毁损、灭失的,以补偿金代替债权确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三、流变型债权确定

亦称过程控制型或者提前型、交叉型债权确定。第3项规定的“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可能存在几种形势:1、债权额度的原因。最高额抵押权合同中所约定的债权额度过高,实行时与抵押财产的实际交换价值不符,在边抵押边清偿债权时发现短少现象。2、抵押财产与其他影响的原因。因市场疲软导致交换价值贬值,或者因主观客观原因导致抵押财产毁损、灭失,以及因第4项、第5项原因和第6项的交叉原因,导致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后,需要采取过程控制法或者提前确定债权法来进行及时处理。

四、澄清型债权确定

亦称基本限定型债权确定。第2项规定的“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这是指导性、建设性的债权确定办法,将模糊的变成澄清的确定办法。

“二年”是一个固定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的问题,其起算点是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注意,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第188条的规定,倘若以建筑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益作最高额抵押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为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之日;倘若以交通工具等动产作最高额抵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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