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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7-2(第6节)

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的可以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但应当确定是否封顶。优先受偿的额度不得超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最高担保额。

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实现发生的债权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只能以普通债权的清偿办法来实行。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额为限,对于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本文小结〗

物权法第206条明确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正常型债权确定

亦称约定型、容易型债权确定。第1项规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就是正常型债权确定。所谓正常,一是指最高额抵押权合同中已经清楚地约定了债权确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可以按部就班地确定债权。二是指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和经济环境也属正常,没有发生如第4项至第5项那样的特殊情势,也没有出现抵押财产被征收、征用或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就大多数情形来说,正常型债权确定是具有代表性的确定,可以比较顺利的确定。

二、非正常型债权确定

亦称法定型或者特殊提前型、个别另类型债权确定。第4项至第5项以及第6项的一部分,就是非正常型债权确定。

第4项规定“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涉及公法、民法的均称之为“涉法抵押权”,债权主要根据判决书来确定,实际的确定人是法院,而不是当事人。此类确定就是司法确定,简称“法定”,法律效力优于当事人的约定。如果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是脏物,则需要充公,不能作为最高额抵押权所粘连担保债权的确定对象,最高额抵押权会因无效而被消灭。

第5项规定“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则需要提前确定和清偿债权。清偿债权时,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企业职工工资及社保待遇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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