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可成为“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现实情形。如约定的债权期间届满,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或者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或者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提前)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事由发生时,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等等,以及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了被担保的债权,同样也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的条件或者结果。
狭义的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指在自然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不再发生新法锁关系的债权,或者在合同关系恶化、债务人严重违约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不再发生新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的债权。
广义与狭义概念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从“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情形中概括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而且各种事由都有各自鲜明的特征。后者是从基本的事由来全面概括的,完全从最高额抵押权的动态平衡关系的本质特征中找原因,如最高额抵押权的最本质特征是担保连续交易关系中的现实债权与未来债权,任何连续交易关系的终止,或者债务人严重违约,既可满足于债权确定的事实要件,亦可满足于债权确定的法律要件,而且非常直截了当。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自然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不再发生新的法锁关系。
最高额抵押权的动态平衡关系,其杠杆作用在于,将连续交易的债权债务法锁串联起来,担保被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连续交易是个媒介,一边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牵线搭桥,一边给最高额抵押权与担保债权牵线搭桥。自然状态之下连续交易的终止,最高额抵押权由动态平衡关系变为静态平衡关系,开始进入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阶段。当务之急是明晰、固定其担保债权额。
即使当事人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即本条款第2项规定的法定期间还没有届至,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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