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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29-2(第4节)

款直接影响到最高额抵押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为确保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和自己的利益,在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时,最高额抵押权人需要被担保的债权额尽早确定。

1.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阶段债权确定

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阶段债权确定,其对象,主要是以下由几种情形发生而应急确定:

(一)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这是一种主要情形。

这种情形,是非经最高额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势下,法院已经查封、扣押了债务人、抵押人的财产。法院要将该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企业单位的财产查封、扣押,完全是依法定程序和事实证明进行的,对于最高额抵押权人也不例外。立案受理之前,法院通知书要求最高额抵押权人提供的主要证据资料之一,就是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

之所以说以上情形是一种主要情形,是因为法院查封、扣押抵押财产在前、受理最高额抵押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在后,非常切合本条款本项的实际,而且大多数应急式债权确定发生于这种情形。可以说,这是一种被动消极型债权确定方式,不属于消极主动型债权确定方式。

(二)同一宗抵押财产存在多个抵押权人,并且是同时产生的抵押权,需要确定各个抵押权人的债权比例。应当属于少数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人于法院立案庭提请立案时,该立案庭已经对于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进行了一次了解。是在了解的基础上,法院才作出查封、扣押抵押人的抵押财产的。按照常理,这种情形的发生,应当是在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额确定之后才发生的。那么,本条款本项的意思,则是法院查封、扣押抵押人的抵押财产在前,而债权人确定债权在后,或者是要在法院受理当事人立案时债权已经确定的条件下进行法**的再确定,或者是同一优先受偿权顺位上同时存在多个债权人需要按比例地确定各自的债权份额。这种情形的发生,因“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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