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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0-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0-2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

一、基本理念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是一种排序相对滞后的债权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权,这一点可以完全确定,其他的难以完全确定。这里所说的“债权确定”是在特别的法定抵押、浮动抵押情势下统一债权额确定,不确定的因素比较多,从而影响到最高额抵押权人的实际效力。此项规定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债务人,指为债权人提供最高额抵押财产担保的直接义务人,有时候亦称为“抵押人”。抵押人,这里特指为债务人代理最高额抵押财产担保的间接义务人,或者包括特指为债务人代理最高额保证金担保的间接义务人。保证金属于非物权性担保,故物权法并不怎么关注,而担保法中就有保证金、保证人之类的专项规定。

按照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的观点,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是“浮动抵押权的确定”。他认为浮动抵押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抵押物始终处于不确定状态,必须到抵押权行使之时,通过法院发布抵押权实行公告,查封、扣押、冻结抵押人全部财产,抵押物才能确定。即借助于法院公权力确定抵押标的物。不仅如此,浮动抵押权的实行,一定要采取清产还债程序或者企业破产程序,而不能采取普通抵押权的实行方式,且实行浮动抵押权的结果必定是消灭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梁慧星:《物权法》基本条文讲解,载《物权法名家讲座》第45~第46页)。

浮动抵押权的确定,包括一般浮动抵押权的确定和最高额浮动抵押权的确定,如果说一般浮动抵押权的确定是贴切的话,最高额浮动抵押权的确定就更加贴切了。最高额浮动抵押权自始至终也没有一般浮动抵押权那么清晰,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于连续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度于设立抵押权合同时是框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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