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直到最后阶段才确定下来。最高额浮动抵押权出自于最高额抵押权,一般浮动抵押权出自于一般抵押权。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及其范围在设立抵押权合同时就已经确定。
本项目与上一项目“抵押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情形基本相似。可以说,上一项目债权确定基本是与本项目债权确定相呼应的。故该项目所包含的意思,也为本项目所参考。
作为“被动消极型债权确定”的性质,在本项目中得到充分体现。更有甚者,更为深层次的性质特征,是强制性程度最高、法定要求更周密、适用人数范围最广泛、浮动抵押权和法定抵押权最乏力的一类债权确定。这种情形的发生,正好告诉了我们两个道理:一个道理是,抵押权或者担保物权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抵押权或者担保物权是万万不能的;另一个道理是,与夕阳企业做交易甚至依赖于最高额抵押权等担保物权,是有很大风险的。当然,从宏观层面上来讲,也不仅仅是夕阳企业乃至破产、撤销企业的问题,行业景气程度、社会经济景气程度、国家产业政策的松紧程度等等,也经常左右人们的经济预测与经济现实。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蝴蝶效应背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成败利钝,一一得到印证。
本项目涉及到几乎是无限放大了的法锁关系,犹如一只巨大的法网,将破产、撤销企业所有的债权、债务人一网打尽。好在最高额抵押权人手里有一张大牌“优先受偿权”,可以优先于普通债权人受偿债权。
解读本项目,不仅仅限于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封闭式债权额确定,更大程度上是要解读开放式的债权额确定。因为这种情形的债权确定,法锁关系不再是最高额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封闭式的,而是开放式的法锁关系。
二、一般分析
1.最高额抵押权相对滞后的优先受偿权
作为“被动消极型债权确定”的性质,作为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的债权确定,最高额抵押权人相对滞后的优先受偿权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