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7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0-2(第4节)

限制,等到该项完全清偿以后,再确定如新破产法第119条的“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后一种办法,应当是切实可行的。

2.最高额抵押权人所面对的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破产人的抵债财产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以后,对于最高额抵押权人的担保范围即产生一定的影响,某些预期的担保范围因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而缩减。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进行最后式的重新评估与明晰、固定债权。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直接后果,就是他们被迫进入破产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其标志着抵押期间缩短、最高额抵押权人的担保范围缩小和担保债权的“红利”减少。根据新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另根据本法第203条的抽象规定,债务到期是实现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定事由,因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自然而然地使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的确定,成为必要而且亟需;按照新破产法的具体规定,抵押人进入破产程序的,其所有的财产包括最高额抵押财产,均由破产管理人管理与支配。但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事由,也使得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的确定,成为必要而且亟需。

3.最高额抵押权在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以后的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事由发生以后,对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构成了事实上的冲击与威胁,对于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优先受偿权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就其大多数情形而言,其优先受偿权效力,会受到情势上、人为上的干扰而降低。

情势上,因为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事由发生,根据新破产法第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