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7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1-2(第2节)

法律并不完善,有的会修改,有的会增补,可以动态地、全面地平衡法律关系,采取兜底式规定应是万全之策。三是利用法律资源,协调法律关系。中国的物权法并非纯粹的民法、私法,往往牵涉到政法、公法,普通法与特别法混合在一起,担保物权法与普通物权法尤其是与制度物权法混合在一起,要求既要利用法律资源,又要协调法律关系。光是不动产的制度物权法就高达200多部,牵涉面特别宽,根本难以一一列举,故特采取兜底的办法来规定。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内容非常丰富,主要的板块有以下几个种类。

第一,抵押财产被征收后的债权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中大量存在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乡镇村企业拟定不动产集合抵押、财团抵押等各种类型,抵押财产一旦被征收后,必须将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紧急确定,以便于将债务人、抵押人的补偿金、保险金及时地清偿债务。

抵押财产被征收后所发生的情形的概率是很大的,与第4项有得一比,可能比第5项的概率更大。全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不动产征收运动,已经在各地城乡之间持续了几十年并且还在持续。

物权法第42条、第174条分别从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方面规定了不动产征收的事项,第44条动产征用的事项,其实这原本是制度物权法的规定。

第二,抵押财产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后的债权确定。

抵押财产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毁损、灭失的,同样亟待债权确定,以便于以保险金等清偿债务。这种情形发生的概率不大,但后果严重。

第174条从担保物权法方面作出了规定,其实这原本是制度物权法的规定。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的债权确定问题很多,本文不再赘述。请参考《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的专项确定》等词汇,“其他6种情形”等亦适合本命题的确定。

二、一般分析

法律规定其他情形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