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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2-2(第2节)

般抵押权的一套法律规范和行为规范。四是最高额抵押权为保全抵押权。最高额抵押财产的保全、最高额担保债权的保全和对于连续交易和总交易事物的保全等,将不确定性的事物升华为确定性事物,成为最高额抵押权的重要特色和重要使命。

以上四点是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主要区别。从性质上判断,最高额抵押权仍然是抵押权的一个种类。从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到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与一般抵押权有许多共性。故本条款特意规定“最高额抵押权除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

单边通用型抵押权,是指一般抵押权的绝大多数规定对于最高额抵押权是通用的,但最高额抵押权的很多规定对于一般抵押权并不通用。逻辑上,最高额抵押权是个大概念,一般抵押权是个小概念,最高额抵押权可以包含一般抵押权,一般抵押权包含于最高额抵押权。就是说,最高额抵押权本身就包含有一般抵押权的法理元素和固有本色,本身是从一般抵押权中吸取了营养、得到了启发,逐渐形成自己独特的抵押权的。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关系,就是鱼与水或者船与水的若即若离的连带关系。

适用依据主要有:(1)关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当事人、设立的程序、可用于抵押的财产等内容与一般抵押权基本相同。如本法第180条、第182条、第184条至第186条的规定。(2)关于抵押权登记生效的时间的规定。登记生效主义类型的适用于于本法第187条、第188条的规定,以及第180条第1项至第3项的规定;自愿登记类型的适用于本法第180条第4项、第6项或者第5项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规定。(3)关于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关系的规定。本法第190条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第199条对同一财产上多个抵押权清偿顺序的关系。(4)关于最高额抵押权实现的规定。本法第195条、第197条至第201的专项规定。(5)关于抵押财产保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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