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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2-2(第5节)

的一些共性的性质内容合并在一起的,所谓的“一般规定”就是“一般规则”。

所有的担保物权之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都有一定的规律性,并且多少有一定的共同特性,如本法第170条至第178条的规定,对于最高额抵押权和一般抵押权都是适用或者通用的。尽管本法本条款没有提及“最高额抵押权除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并适用本章一般规定的规定”,凡是细读过物权法的人都心知肚明。反正当“最高额抵押权”章节部分和“一般抵押权”章节部分都找不到法律依据时,可以参照“一般规定”的条文来实行。

同样地,担保法开篇中列举了“总则”5条,适用于保证、抵押、最高额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各种担保形式的法律依据。总则上,关于立法宗旨、适用范围与担保方式、担保基本原则、反担保、担保无效合同及其法律后果等五项内容,对于各种担保形式的各种担保关系人都是适用的。担保法司法解释之关于担保法总则部分的解释,一共有12条,比担保法之总则部分翻了一番,也是关于担保法系通用性法律依据的条文规定最多并且精细化的专门法。反正当“最高额抵押权”章节部分和“一般抵押权”章节部分都找不到法律依据时,可以参照“总则”或者“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的条文来实行。

中国物权法有好多条文规定是惜墨如金,很多条文只看到前文,却找不到后语。完整的规定应当是“最高额抵押权除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并适用本章一般规定的规定”。就是说已经省略了“并适用本章一般规定的规定”。很多条文要靠读者自己去串读、领会顿悟。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应当注意遵循其统一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和实效性原则。这四大原则,其实是引导当事人将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方面来,以避免犯错误、走弯路,借以努力实现效力最大化。

◎〖本文要点〗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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