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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3-2(第4节)

建立起来的更高要求的原则,也就是“在统一中区别”和在“区别中统一”的原则。实操中是一个主要原则。指的是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与一般抵押权的法律关系要协调,并不强求完全一致,因为最高额抵押权有三大特殊性的缘故,不能改变最高额抵押权的本质特性,将自己降低为一般抵押权。

仅以最高额抵押权的概念与一般抵押权的概念作个比较,两个方面的内容既要有统一的一面,也要有协调的一面。统一的就是承认同一性的,协调的就是承认在同一性基础上存在差别性的。

本法第179条关于一般抵押权概念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本法第203条关于最高额抵押权概念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以上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适用于协调性原则,即包括统一性原则和差别性原则在内。

1.统一性原则内涵

统一性原则,于上述两个条款中,表现为法律条文已经统一了的和将要统一了的两个方面。对于已经统一的,可以毫不犹豫地贯彻执行;对于将要统一了的情势,需要掌握的一个原则,即是凡是对于最高额抵押权的行使起作用的,均可采纳运用。

(1)第179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

本法第203条中没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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