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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3-2(第3节)

抵押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天然纽带关系。当然,这种关联性,只能证明最高额抵押权统一性原则的一个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只能说明最高额抵押权的统一性原则可以成立,但不能说明如何“统一”。如果对照单边通用型抵押权的现实条件,加上关联型抵押权条件,就构成了充分而必要的条件:最高额抵押权的统一性原则,就是将一般抵押权的法律关系、法锁关系统一到最高额抵押权里来,形成有机的结合,从而使得最高额抵押权的行使能够顺理成章地进行。

最高额抵押权的统一性原则,是个基础性原则。本条款的本义,首先是要求我们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然后是统一方法或者统一标准。否则,就会偏离“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的轨道,过左、过右就不利于认识和行使最高额抵押权的。

最高额抵押权的统一性原则,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协调性原则、可行性原则、实效性原则的关系,是互为倚角,相互配合、相互帮助的关系。其中,与协调性原则的关系是有差别的互补关系,与可行性原则、实效性原则的关系是无差别的对应关系。特别是关于可行性原则,也是由其关联型、单边通用型抵押权的现实条件决定的事物,与最高额抵押权单边通用而关联的一般抵押权的条款有第180条、第182条、第184条、第185条、第186条、第187条、第188条、第180条第1款第4项和第6项和第5项的一部分、第190条、第199条、第195条、第197条、第198条、第180条、第200条、第201条、第191条、第193条、第194条、第202条等(见“最高额抵押权的可行性原则”),因为可行,才能够一并统一到最高额抵押权一起合并实行。

由此可见,最高额抵押权的统一性原则,是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的一种常规性制度,可以包含许多内容,并不是一个空洞的概念。

三、协调性原则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的协调性原则,是在最高额抵押权的统一性原则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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