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的范围,尽管他们没有言明是什么“标准化”或者“模式化”的成果,而笔者认为客观上存在某种程度上的“标准化”或者“模式化”。当然,他们是在做过大量的可行性研究之后,将自己研究的成果展示在世人面前,供人们参考与应用。
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可行性原则,对于“最高额抵押权除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的规定”的参考标准或者参考模式如下:
第一部分:关于抵押权设立的规定,对应于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可行性原则。
专家指出,关于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的当事人、设立的程序、可用于抵押的财产等内容与一般抵押权基本相同。
参考条款:
本法第180条,抵押财产的7大范围;第182条,建筑物抵押“房地合一”原则;第184条,不得抵押财产的6大范围;第185条,抵押合同的4项基本要求;第186条,禁止流押的规定。
第二部分:关于抵押权登记与生效时间的规定,对应于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可行性原则。
众所周知,抵押权登记一向采取两条腿走路的方针,第一是登记生效主义原则,具有比较优先的刚性的法律效力;第二是登记对抗主义原则,具有比较疲软的弹性的法律效力。当最高额抵押权参照一般抵押权实行时,同样地产生那样的或者这样的法律效力。
参考条款:
本法第187条,不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精神;第188条,动产抵押的登记对抗主义精神;根据本法第187条、第188条的规定,以及本法第180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抵押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抵押和特别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精神)。
第三部分:关于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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