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对应于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可行性原则。
这一部分,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的内部优先权或者先取特权的规定,也适用于最高额抵押权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
参考条款:
本法第190条,抵押权与租赁关系,已登记的抵押权有优先权;第199条,同一物上抵押权受偿顺序,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已登记的优于未登记的,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未登记的(无论是先后)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第四部分: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对应于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可行性原则。
关于最高额抵押权的实现,对应于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可行性原则,适用于协调性原则。除了参照一般抵押权的一般办法以外,需要结合最高额抵押权实现的办法进行。这一点应当引起注意。
参考条款如下所示。
本法第195条,抵押权的实现,折价方式,拍卖方式,变卖方式;第197条,抵押物的天然孽息、法定孽息;第198条,抵押财产变现价款超过或不足债权数额的清偿办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别规定,对于“房地合一”办法的个别调整,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201条,乡村专项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乡镇、村企业专项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特别规定。
第五部分:关于抵押财产保全与保全抵押权的规定,对应于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依据与最高额抵押权的可行性原则。
抵押权人于财产抵押期间,以不占有抵押财产为特点,关于抵押财产保全的规定,是保障抵押期间中间环节的顺畅性和可靠性。在这一部分,体现了抵押权人的反定限物权特征,即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和抵押财产转让进行限制性的权利,以利于抵押权的顺利实现。但抵押权人主动放弃抵押权的,不在此“反定限物权”之内。
参考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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