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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5-2(第2节)

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抵押财产形成的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升格为动产质权,以期收到更好的实际效果。

2.占有、管领与质权

占有,实指信托管领,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并不转移其所有权,而取得质押物交换价值的信托管领权。质权人只能实际控制和领受管理该质押物,而不能对此物使用、收益,更不能擅自处分该质押物。信托管领,是质押权中最重要的反定限物权和信托担保物权。

作为一项担保物权,是为了保证特定债权的实现而设定。质权人的标的不是物的使用价值,而是物的交换价值。质权附随于债权法锁关系而存在,并对于担保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等产生不同时段的约束力。质押担保物权关系分为三个阶段,初始阶段是锁定主债权债务关系,相持阶段是再锁定质押物,最后阶段是依托债权法锁实现质押权。

质押财产信托关系,是谁占有质押财产谁负责保管、保全质押物,防止质押财产毁损、灭失和保全质押物的经济价值。动产质权人与出质人以其共同的担保信托关系,对于其他当事人行使排他权,维护担保法锁关系的严整性和权威性,使得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趋于清晰而圆满,籍以达到预定的物权化和法锁化的目标。

管领,实指信托管领,也就是对于“占有”一词内涵上的阐释。物权法的“占有”,情景不同,就有不同的含义。对于质押物的占有,是担保物权中信托受领和管制他物权范围内的占有,跟普通物权法的占有完全不同,纯粹是信托式受领、管制并附有质权法锁的类型。

日本民法典第342条规定:“质权人,占有作为其债权担保的,自债务人或第三人处受领的物,且有就其物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后面的“受领”,就是对于前面“占有”的注释。

质权,是债权人就债务人或第三人之所有物或者权利上取得担保、偿还债务的一种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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