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占有(信托管领)的财产或者权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仅就可移动的质押财产出质,或者在以物保的同时加上人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就该占有(信托管领)的财产或者权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动产质权初始阶段是锁定主债权债务关系,质权人并没有直接占有控制标的物,只不过是以债权法锁来控制标的物,这个阶段实质上与抵押权的担保物权关系、财产信托关系、债权法锁关系和排他性对世关系差不多。动产质权发展到相持阶段和实现阶段,才流露出动产质权的峥嵘形象与法权威力。实际上,动产质权的相持阶段和最后阶段都可以列为后期阶段,一旦动产质权人直接占有控制标的物,并且以债权法锁来控制标的物,那么,就离实现质押权的期间就不远了。实现质押权速度最快的,就在于动产质权人直接占有控制标的当天就可以发生。
本条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规定,与其说是动产质权人的权利,不如说是动产质权的一个本质特征。
二、动产质权之三个阶段
为什么说动产质权从设立到实现会经历三个阶段?为什么说动产质权的初始阶段相当于动产抵押权形式、直到动产质权人直接占有控制标的物阶段才体现出动产质权的本色?
要回答以上的两个问题,首先要从动产质权的设立、行使、实现与消灭的整个过程来把握。应当看到,动产质权的设立,有一个酝酿与预备的过程与适合的条件。所谓“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既是酝酿与预备的过程,也是前提的适合条件,只有债务关系发生后和为担保债务的履行的目的性明确以后,才能据此设立动产质权。不仅仅如此,在此基础上,“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才能设立与实现动产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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