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的价款来实现质权,这一点与我们所今天的质权规定有所不同。
二、物件质权
物件质权,动产质权以占有质押财产为手段、以实现质权的交换价值为目的,对于出质物信托式临时占有、管领式占有和实际控制的占有,关键在于债权人可以将出质的物件抓紧抓好,更加有利于质权的实现。
物件质权也是最古老的一种抵押权,比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物件占有”的相对优势。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因为不能占有抵押物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财产的控制处于被动的、松散的状态,实现抵押权缺乏硬约束机制,法律漏洞相对太多,故近现代以来,大陆法系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民法,几乎是一致性地不再将动产作为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对象对待,只将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抵押对象对待。
当然,中国于二十世纪末制订的担保法、二十一世纪初制订的物权法,针对本国的现实情况和司法经验,将大量的动产列入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条文中,与动产质押并驾齐驱,是完全正确的,也是完全行得通的。
物件质权也与信托质权不同。前者不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为主要目的,仅以取得其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清偿债权为主要目的;后者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为目的,或者以折价的办法将其质押财产的管领权、控制权转换为支配权、所有权。
就中国目前的质押担保制度而言,有禁止流质的规定在目,无论是物件质权或者信托质权,统一为“不以取得质押财产的所有权为主要目的”。因此,“以取得其拍卖、变卖质押财产的价款清偿债权为主要目的”成为主流质权。以折价的办法将其质押财产的管领权、控制权转换为支配权、所有权,是在特定条件下形成的质权实现形式,是迫不得已而选择的形式。
三、契据质权
(1)契据质权
契据质权,又称约定的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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