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他们的优先受偿权有先后、强弱之分,至于他们的完全受偿权和排他权则有更多的变数。
动产质权和动产抵押权都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然而,质权合同只不过是形式主义的合同,最关键的是由债权人占有、控制质物,否则顶多是算个动产抵押权。抵押权合同签订后,还分出个合同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动产抵押权形式。然而,动产质权则不提合同生效和登记对抗主义两种形式。从第208条至第222条整个动产质权的规定,从来没有提及“动产登记”的问题。
从物权法第208条的规定中得知,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主要有4种:(1)动产质权是比抵押权更加重要更加优越的中级担保物权。(2)动产质权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立的实际占有控制的质押物权。(3)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要件的特种排他性物权。(4)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或者完全受偿的法锁权利。其中第三项法律特征最为显著,第一项比较起来才显著,不比较就不显著。其他的三项法律特征不是很明显,只不过是区分普通物权是特征,区分担保物权则属于共同的特征。
动产质权的法律特征,是动产质权法律关系特点的组合形式,本质上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的一个类型,与抵押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也有抵押人、抵押财产、抵押范围和优先受偿权等同类内容,也是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主要区别在于,一是范围较窄。动产质权仅仅限于动产的“抵押”(质押),而抵押权却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两大门类;二是有是否占有担保财产为主要区别方向。动产质权可以占有、管领并实际控制质押财产,抵押权则不可以这样做。
2.从属性问题
有的教科书将质权的属性讲解为三大特性,一是从属性,二是不可分性,三是物上代位性。
其中的“从属性”是围绕着债权而展开“成立的从属性”、“内容上的从属性”、“移转(或处分上)上的从属性”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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