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74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7-2(第4节)

可以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但因为是占有型担保物权,不同于一般的占有型普通他物权。因为普通他物权中的占有,可以使用、收益,动产质权的占有是不允许的。这种定限物权严于一般的定限物权,关键在于不是财产价值上的利用,而是财产交换价值上的利用。

之所以说动产质权是一种物权,是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得来的结论。传统民法通说,确认抵押权、质权均为物权,对世权上,一般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2.是保证型先占权

动产质权人占有他人的财产,是一种特定的保证型的先占权。在取得该项财产之前,质权人已经得到出质物的交付。这在普通物权法中是不可思义的,而在质押物权中是非常正常的。法律认定,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生效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动产质权是拟定的占有生效主义行为。

动产质权是以债权人占有质物为必要条件的,尽管这种占有权只不过是个受领权、实际控制权。质权人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转移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动产质权之基本的排他性优先权、对外的排他性优先权和特定的排他性优先权等“对世的优先权”,也是建立在占有质物基础上才有所作为的。

4.是多重排他型优先权

动产质权是利用法锁来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这种优先权是多重性的。

第一重,是基本的排他性优先权。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与债权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质权人有权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重,是对外的排他性优先权。他不仅仅对于一般债权人有排他性功能,对于其他的担保物权人也有排他性功能。因为质权人已经占有质物,质权人的优先权变成为加权式优先权,高于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的优先权,甚至于可以排除其他留置权人的优先权。

第三重,是特定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