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这几类法锁,既不向上浮动,也不向下浮动,有一定的转化程度,而不改变质物的交换价值。
第二,固定型的质权法锁。
固定的法锁,也叫固化的法锁。指在质权法锁关系成立以后,一直固定在质权法锁关系圈子里不再转化、转移,保持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所选择的标本,就是针对质权及其他担保物权于固化条件下的法律规范。因为固定的法锁是担保物权的主要规范对象,所有规定就集中在一起,进行定向的规范与调整。
本条款“为担保债务的履行…”,是从质权法锁的另外一个角度描述的。从质权法锁本位的角度来观察,“担保债务的履行”同时生效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前者是个义务,后者是个权利。所谓固定的法锁,就是将出质人义务与质权人权利链接起来,从质权的设立、变更到消灭,都固定在质权法锁的链条上,以便于有条不紊地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质权人权利与出质人义务的法锁关系,是互锁关系。质权人自己的权利与自己的义务产生的法锁关系,以及出质人自己的权利与自己的义务产生的法锁关系,叫做自锁关系。质权担保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首先是通过互锁关系来发生法律关系的,该项法锁关系固定以后,则通过法律关系来调整。质权人和出质人都有各自的权利,也有各自的义务。各自的权利,是保有的权利。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通过履行义务的形式来加以限制。各自的权利、义务固定以后,就产生自闭式法锁。
互锁关系和自锁关系同时设立同时生效,才能有效地“担保债务的履行”和“担保债权的实现”。固定的法锁是个完整的法锁体系,是由互锁关系和自锁关系两个体系组成的相辅相成的债权与债务、权利与义务的交叉体系,形成充分而必要的法锁要件,缺一不可。
2.信托的法锁和反定限的法锁
信托的法锁和反定限的法锁,是质权法锁关系的本质体现。抵押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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