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都有一定的信托特征。前者是非占有型担保债权,仅依靠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作保证;后者是占有型担保债权,不仅仅依靠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作保证,而且还要依靠占有、管领、控制质物来作保证,是升级了的信托的法锁。这个占有型担保债权,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反定限的法锁。
(1)质权信托的法锁
质权信托的法锁,或者信托的质权法锁,是基于出质人移转质物占有、管领、控制权条件下发生的法锁。标志着债权一方在加权,债务一方在减权。他们之间的法锁关系,就是建立在加权与减权基础上的信任法锁关系。
质权信托的要素之一,是出质人须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用非常实在的办法担保债务的履行,才能实现起码的信任条件。
质权信托的要素之二,是债权人取得出质物后,当即附以信任简约,保证债务清偿时返还原物,保证不毁损、灭失原物。
质权信托的要素之三,是出质人保证在质押期届满未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出现,即以出质物抵偿债务。这个质权信托的要素,实质上是与第一个质权信托的要素的意思是一样的,但前一个是早期承诺,后一个是晚期承诺,后一个信托承诺比前一个更具有针对性和功利性。
质权信托的法锁关系,不是断章取义的法锁关系,而是有序化的法锁关系,也就是从前往后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法锁关系。比如说,如果是出质人未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质权信托的法锁关系不能成立,本身的法锁关系和连带的法锁关系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本法第212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就说明,口头上、字面上的质权信托都是不能算数的,只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才能算数。
(2)质权反定限的法锁
质权反定限的法锁,或者反定限的质权法锁,是他物权人对于自物权人的限制下的法锁,因此是“反定限”的质权法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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