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中之法”,用松松垮垮、卿卿我我的土政策、土办法取代了全国统一的规范化、权威性和十分严格的法律、行政法规,会导致有法不依和有法难依的严重后果。其中,***制定的行政法规基本上是政策物权法即制度物权法的内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涉及到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等各个层面。
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的效力优于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地方规范性文件,宪法的法律效力优于一切法的效力。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效力,担保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效力。
不得出质的动产,是一个取舍法的命题。“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是个排除法规定,与肯定法相对立。具体判断时,总免不了使用否定法、肯定法两种方式来推理,前一种是正推理,可以用零物权来表示;后一种是反推理,可以用有物权来表示。
二、有物权与零物权
不得出质的动产是零物权的财产,或者是制度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正常流通渠道不得生产、销售、分配、交换、流通、担保、转让的制造物或者天然物不得出质的财产,债务人没有将此类财产出质担保债务的权利,债权人没有将不得出质的动产设立动产质权的权利。除此之外,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质的有物权的财产,债务人享有将此类财产出质担保债务的权利,债权人享有将不得出质的动产设立动产质权的权利。
某些教科书和通说上根本不讲正物权、负物权、加物权、减物权和零物权、除物权这一套,但这些是最管用的一套办法。任何普通物权、担保物权都可以运用这一套来解释。整个物权体系,从头到尾都溢满了有物权、零物权及其他的“数学物权”,这不是标新立异、故弄玄虚,而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解析方法。物权法是模糊的一类法律,里面的模糊概念、模糊条文有很多。哪怕是被学界认为是“最成熟的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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