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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0-2(第2节)

项“外部条件有物权”的确认以后,可以说,动产质权有物权的条件已经得到基本满足。但是,“有物权”概念的外延仍然不够周延。因此,需要加固外延,使得“有物权”概念趋于圆满状态。

动产质权指的是债权人对于出质人所出质的“动产”行使的权利。这就完全排除了不动产可以出质的可能性。尽管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生产、交换、流通、消费各个领域里的无公害品、无危害品、无禁止品,许多不动产可以列入抵押权的行列,而法律规定不符合质押的条件。

抵押型不动产是有物权,出质型不动产是无物权。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前者为非占有式抵押,设定担保债务时,对于抵押人或者第三人无妨碍;后者是占有式“抵押”,设定担保债务时,对于出质人的生产、生活有妨碍,故到了质权这一层面上,不动产的担保遂由“有物权”改变为“零物权”。在设立零物权的过程中,是正物权通过负物权来完成减权过程的。

倘若法定条件是不动产不得出质,当事人却以不动产出质了。数字上,当事人自己的物权由0变成1。对照法律规定,这个“1”是越权的,应当由1恢复为0。

其算法是,不动产出质为0物权。已知当事人为1的“无理数”,-1为减物权的“有理数”,计算如下:

-1+1=0不动产出质权、质权均等于零。

二、动产出质零物权

零物权,是指法有明文禁止的、不得进入商品市场流通与消费的动产,当事人无出质权、无转让权和无行使质权、对出质的财产无受让权的负物权和负法锁类型。与非零物权和有物权、正物权相对立,是担保物权法禁止或者限制的对象。

零物权,有自然的、法定的、人工的、意定的零物权等诸多种类。零物权的生成机制很复杂,有本来是无物权的,有消灭有物权转变为无物权的,有用减物权、除物权的办法将正物权演变为负物权和无物权的,有用法定的手段或者意定的办法将非零物权剥夺为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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