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所谓的“法无明文规定不禁止”只能是个假设,地球上不能出质的动产标的物有数百万种之多,如果将它们一一规定清楚,任何国家也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必要的。然而,建立健全一整套零物权或者有物权的法理学说,却是很有必要的,掌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推理工具,可以做到举一反三。
第一,以动产质权的内部条件确认零物权。
动产质权或者动产出质零物权,对于物权法是个抽象的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要由专门法、行政法规来决定。目前只能是了解个大概的范围。但有一点是完全肯定的,即不动产质权或者不动产出质百分之百是零物权。
以动产质权的内部条件确认零物权,表面上是“法无明文规定”,实际上是“法有明文规定”。担保法、物权法确实没有专门规定过“不动产不得出质”,但从来没有规定过“不动产质权”的一套章法。如果说,当事人硬是要以不动产出质甚至行使质权,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同样地被判定为“零物权”。
质权也有零物权,可以采取“一票否决权”的办法来实行。
第二,以动产质权的综合条件确认零物权。
根据民法学原理,法无明文规定禁止的都应当是允许的,而法律、行政法规不明确规定禁止转让的动产,都可以设定质权的标的。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是个泛指,泛指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消费、交换和转让的动产不得设定质权。比较明确的规定,有禁止毒品走私、管制枪支的走私、禁止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等。
以动产质权的综合条件确认零物权,应当是个可行性的思路。
思路一,是不是“走私物品”?答案是,凡是“走私物品”均可断定为零物权。当然,这里的“走私”不是指进出口的走私,而是指非物权性或者非质权性的出质与转让。
大多数大宗进出口走私物品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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