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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2-2(第2节)

立质权合同,是当代物权法的基本要求。物权法的观点与立场一贯是明确的,一贯主张签订书面合同,反对口头合同。立法专家考虑到质押口头合同虽然简单易行,但一旦发生争议,不易证明其存在及具体内容,不利于事实的查明和纠纷的解决。签订书面合同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都可以从白纸黑字中明晰地查找出来。

2.注意质权合同的生效条件

质权合同的生效条件,其实是合法出质、转让质物和合法设立动产、行使质权的生效条件。这是前提条件。

除了前提条件以外,就是纯粹意义上的生效条件。

质权合同生效之日,就是质权协议生效之时。质权人行使质权生效的标志,应当是出质人将质押的财产交付给质权人占有控制才能生效。质权合同的签订、质权设立的生效,是为质权人行使质权创造条件,建立正常的质押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法律关系,并为实现质权、清偿质权所担保的债权铺平道路。经过登记机构登记的质权合同的效力更高,一经登记便具有公示力、公证力和排他性对世效力。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等质押合同应当登记,不登记的效力较低,难以对抗第三人的善意占有,质权人和出质人都要注意到这一点。

动产质权合同生效与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相比,确实有一些不相同的地方。动产抵押权合同生效后,动产抵押权马上设立、同时马上行使,可以一步到位。因为动产抵押权人不需要占有控制抵押人的财产,也不需要经过动产交付这一必经程序,除非动产抵押权人向人民法院强制扣押、查封、执行抵押人的财产,才需要经过动产交付这一必经程序。动产质权从质权设立到行使,是分为两个步骤进行的。

第一步是动产质权的设立。动产质权合同生效之日,应当看作是动产质权生效之时。如果不这样认为,或者说动产质权合同生效之日并没有设立动产质权,那么出质人就可以随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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