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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3-2(第2节)

接。只要是债权人的债权没有得到完全清偿,法锁关系仍然可以链接在一起,除非错过了民事主体的诉讼时效才被法律解除法锁关系。因此上,某些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消灭了,法锁关系却阴魂不散,却可以发生多重法锁关系。

用法锁关系来解析质押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可以使我们的视野更加开阔,分析问题更加全面。所有担保合同包括质权合同在内,其效力范围不仅仅限于本条款的五项内容。如果主债权合同的诉讼时效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时效,即使是质押合同写得天花乱坠也不行,也是无效的。

关于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本法第172条有所涉及,本条款与此基本相同。被担保债权,也就是主债权、原始债权。因为有了主债权,才能设立各种担保债权。主债权的种类,有金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种类物给付债权,以及作为和不作为的债权等。债权数额,指主债权统一以金钱货币来衡量的数量单位,不属于金钱货币的,也可以明确债权标的额度的数量、价款等。主债权是确定质权发生的依据,也就是质权人实现质权时优先受偿的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就是说,债权关系、金钱关系、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是关系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的基础要素。

其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延续法锁关系或者法锁关系延续的要素,即时间要素的确定。因为当事人签订质押合同只是个开端,质权的设立和进行又是一个发展阶段。债务人履行债务不可能无限制地延长,必须设定期限。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可以认为是分为两个阶段来实现的。第一阶段,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于签订质押合同以后,由出质人将质押财产转移给质权人占有与受理,形成“准优先受偿权”,即债的法锁锁定了优先受偿权的一个法定的条件:对质押物的控制权与优先受偿权的期待权;第二阶段,于控制权、期待权期限之内,将相应的优先受偿权条件与一定的时间表相关联,当条件成熟时,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且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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