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对质押物就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者折价受偿,即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权。
凡是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便有债的法锁关系;凡是有法锁关系的,都有一定的时间要素。锁定金钱要素是一个环节,锁定时间要素是另外一个环节。这些环节,是一环套一环的,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二、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
质权合同之质押财产要素,是由质押财产的现实要素和未来要素组成的静态要素与动态要素。
法律规定:(1)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2)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现实要素就是基础要素,是由质押财之一组统计数据组成的合成单元,统称为质押财产要素。作为法锁关系的一部分,理论上是“准法锁对象”,但实际上是将此作为纯法锁对象来分别适当处理。“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是质押合同的现实要素,是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现实条件。但实现条件是与法锁弹性挂钩的产物,只有符合实现质权的条件出现时,才得以质押财产的价款或者实物优先受偿。否则,债务人则以其他办法或者款项来清偿债务。
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是质押合同的四大因素,是设立动产质权的关键因素之一,一般是缺一不可的因素。质权最终须以质物的变价来实现,这四大因素就是四大指标。
明晰质押财产的名称是首要和必要的方式,从质押合同的设立到变更、终止,其他三项因素是可以变动调整的,唯有名称是相对稳定的。
明晰质押财产的数量、质量,是用统计学的办法来进行鉴定的,必要时可以对其调整,并不是一定要求一纸合同定终身的那种死办法。
明晰质押财产的状况,如是否包装、标记,是否易损、易耗、防潮、防火、危险品,是否有保质期、安全期、过渡期,是否附加了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保险,以及新旧程度、磨损程度、保养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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