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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4-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4-2

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

一、基本理念

1.质权合同的要素

质权合同的要素,亦称质权合同的主要内容,是质权合同的关键性成分之所在,也是实现质权的充分而必要条件的组成部分。因为实现质权,需要圆满的内容和完美的形式相统一,需要充分利用现实条件进行改造,就应当重视各个要素的功能作用。

质权合同有三大板块,或者说有三大要素。第一要素,是质押合同之债权债务要素,如本条款第(一)、第(二)项的规定便是;第二要素,是质押财产要素,如本条款第(三)、第(五)项的规定便是;第三要素,担保范围要素,如本法第(四)项的规定便是。前两个要素主要侧重于质权本位型法锁的链接,后一个因素主要侧重于扩展型法锁的链接。

圆满的质权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应当是三大要素完全具备的。但是,质押合同的设立,不等于质权已经设立。因为质权的设立,需要等到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才生效。就是说,三大要素是设立质权的充分而必要的条件,但不等于是设立质权的立竿见影的事实要件。因为动产权利的公示法则,已经确定了以“动产交付”为生效要件,也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等于说,质权合同及其三大要素不是万能的,但没有三大要素是万万不能的。

2.质权合同的要素与质权合同之担保范围要素的关系

质权合同的要素,大部分是针对出质人的义务的。比如,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和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等,这些已经占据质权合同主要条款的五分之四,都是目标针对出质人的义务的,义务人几乎没有多少商量的余地。唯有担保范围要素,可以对于出质人网开一面,当事人可以对于质权人设立限制性条件,规定具体的义务范围。这么说来,质权合同的要素中,有主要素与次要素之别。

质权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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