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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8-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8-2

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

一、基本理念

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指动产质权的正式设立与行使应当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生效。标志着这种生效制度与生效机制,与抵押权的生效不同,与普通物权法的财产所有权交付生效也不同。其目的在于进一步确认动产质权的实际效力,以便于行使和实现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权人于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而债权人是质权人。这种定义,已经将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勾画了一个轮廓,其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是关键语句,“占有”是关键词。

质押财产交付生效,简称交付生效,法律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指的是质权的正式生效是从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开始的。质权合同订立而不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质权不能发生效力,或者仅相当于抵押权的效力。此为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生效,非为普通物权法的动产交付生效。前者不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后者以取得财产所有权为目的。

动产质权与交付生效的物权化方针与法锁关系方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质权合同生效与质押财产交付生效

首先是,质权合同生效与质押财产交付生效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的因果关系。前者为后者提供了基础条件,后者为前者努力奋斗的结果。倘若前者无效,后者就无法生效;倘若前者有效,还需要当事人双方的努力配合才能生效。质权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带头毁约,无理地拒绝接受质押财产,出质人可以不承担质押的责任;债务人毁约,无理地拒绝交付质押财产,质权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其次是,质权合同生效应当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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