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锁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事物,法律关系必须尊重担保物权的客观事物客观条件、遵从担保物权的客观规律,恰如其分地作出法律规定和法律解释。对于动产质权的交付生效主义而言,所指的质权设立与生效,不是指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占有而生效,而是指质押财产的法锁关系设立与生效。同为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与普通物权法里面的动产交付生效根本不是一回事。
普通物权法里面的与担保物权法里面的交付生效,到底有何异同点呢?
要说他们之间的相同之处,是少之又少的,但都是很关键的,也可以说是原则性和原理性的。动产交付生效主义,作为一项制度,法律层面上确认交付是前提,生效是结果。仅仅从这个意义上讲,动产质押物的交付与生效,与其他动产交付与生效可视为一样的制度。
要说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是有很多不同的地方。这是因为以物权至上主义和法锁至上主义的两个流派的本质不同而不同。
第一,两个主义两种本质效力。
同为动产交付生效主义,物权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认可占有人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受让财产的权利人只要是取得合法财产,就被公认是生效。该动产交付生效之时,也是交付财产的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当场消灭,当事人的物权关系宣告终止。这种动产交付生效,一般是指取得财产所有权的交付方式生效,是对于受让人一个方面产生效力。
法锁至上主义的动产交付生效,认可占有人的受领权、控制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等权利,不认可占有人直接取得财产所有权,甚至于限制质权人于质押期间“流质”式的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及至质押期间届满也不能支持质权人将取得质押物所有权作为首选条件与目标。动产质物的交付生效,实指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的法锁关系生效,不单单指对于质权人的占有形式生效,也不单单指质权的一个方面生效。因为出质人出质的财产所有权并未转移,双方的物权关系依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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