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还区别于其他担保物权法中的交付,同为动产交付生效,意义是不一样的。动产质权设立的生效,仅仅指动产质权的这一个重要环节生效,质权人占有质押财产并不是直接取得出质人的财产所有权,而只是建立一种比一般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更加严密与高级一点的担保债的法锁关系。
依据这种法锁关系,可以更加有效地鞭策债务人按照约定清偿债务,可以于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将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或者折价的方法来清偿债务;同时,赋予质权人以特定的优先受偿权,创造清偿债权的便利条件。动产质权的交付生效,交付只是生成质权法锁关系的手段,不是目的。生成质权法锁关系,主要的利用权是质押财产的交换价值,质权人真正于最后实现债权时取得质押财产所有权的并不多见,更不是全体现象。
动产质权的法律关系生效和法锁关系生效,盖基于动产公示以交付生效主义为准则,正如本法第23条所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同为交付生效主义,本条款并不是囿于法律关系生效一个层面,而是包括法律关系生效和法锁关系生效两个层面。其中,运用法锁关系生效的法理技术来解读,比运用法律关系生效的法理技术来解读更加重要,更能切中肯肇。
普通物权法里面,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或者交易生效机制主要是由法律关系来调整的,与法锁关系的联系不太紧密。如果有法锁关系即是普通债的法锁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不明显,或者法锁关系存续时间短暂,呈不规则的星状图案分布。最大问题在于,没有法锁的普通物权的动产交付生效以后,当事人之间的物权关系已经终止,转让人的所有权消灭,受让人的所有权成立,更不存在债的法锁关系。
担保物权法里面,当事人的交易行为,或者交易生效机制主要是由法锁关系来调整的,而法律关系仅作为规范的标本。可以认为,在这里,法律关系是从属于法锁关系的,法锁关系是主导法律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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