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

关灯

第7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9-2(第4节)

零物权的混合对象,一般而论,有物权机遇与比例应当大于零物权机遇与比例;第4种情形,是意定的完全的零物权,法律对于这种情形既不反对,也不提倡,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和对于孳息物的自主处分权的表现。某些天然孳息物对于出质人来说相当的重要,某些法定孳息物对于出质人来说是用于对付资金短缺,或者为了解决燃眉之急的,法律留下一些的弹性空间,质权人对于出质人一些同情与支持,这也是应该的。

三、质押物信托关系

质押物信托关系的存续,决定了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便利性和可行性程度。尽管各国法例对于质权人收取质物孳息的态度不同,而较有共识的意见是,由于质权人占有控制质物,因此由其收取质物所产生的孳息最为简便可行,也比较经济,能够节约交易的成本开支;况且,出质人以各种办法包括以质物孳息充抵债务是中心任务,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这种紧迫感与使命感;并且,收取的孳息用于清偿债务,对于出质人也无损害,总之是有益无害的。再说,质权人占有控制与保管保存保修质押物的信托责任也很大,如果质物和质物孳息毁损、灭失,质权人还得负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呢,否则是吃不了兜着走呢。

四、收益质权

收益质权,是法律赋予质权人的特别处分权,调整与突破了质权之信托权关系。当“合同另有约定”出现时,原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不变。当“合同另有约定”不存在时,原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需要改变。原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即占有质权的信托关系,出质人委托质权人占有并妥善保管质押物,质权人是受托人负有相应的义务,形成基本的信托关系。现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即收益质权的信托关系,因为质押物所有权没有转移的缘故,又因为质权人的质权范围扩大、上升的缘故,质权之法律关系、法锁关系均在延伸,质押物信托关系也跟着延伸。现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对于原有的质押物信托关系并不排斥,而是自然而然地聚合、融合。道理很简单,既然收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