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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49-2(第3节)

的,与主物一并占有控制。因为没有到清偿债权的时候,故质权人收取孳息时,并不必然地取得孳息所有权。到清偿债权的时候,质权人应当可以取得法定孳息所有权,一般不得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权。质权人取得自然孳息所有权,容易以其债权人地位对债务人进行压迫或者欺诈,显失公平。

孳息是金钱的,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孳息是物的,可由质权人与出质人协议以该孳息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物孳息收取的有物权与零物权

本条款有关意思是,无论是肯定或者不肯定收益质权的存在,都要以质押合同为准。但是,关于“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的规定,既是个普遍性的现象,也是个建设性、指导性意见,代表了收益质权的大方向。

论及质押合同,可能发生两种情形:一种是“合同另有约定”,这就好办,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就不设立收益质权就是了。另外一种是,质押合同约定了收益质权,或者质押合同没有约定收益质权,或者质押合同的约定不明确的,质权人均可行使收益质权。对于后面两种模糊的情形,出质人没有追及权和溯及力。换言之,本条款总体上倾向于支持质权人的收益质权,只有个别情形除外。

以孳息物为代表的收益质权,有物权大于零物权,并且取得有物权的机会多于零物权:(1)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质权人有权行使孳息物的收益质权;(2)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质权人有权行使孳息物的收益质权;(3)约定中明确了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孳息物设立收益质权的,质权人有权行使全部或者部分孳息物的收益质权;(4)约定中明确了全部孳息物不得设立收益质权的,质权人无权行使全部孳息物的收益质权。

前面两种情形,是自选的和孳息物完全的有物权,并且是顺其自然的拓扑的有物权,并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质权人可以先斩后奏,自行决定行使孳息物的收益质权;第3种情形,是意定的有物权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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