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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2(第2节)

利。无论是否确定、是否变更,但质权的法锁关系依然故我。

3.法锁关系是隐晦曲折的

法律关系名气大,人们往往从这个方面来论证质物孳息的归属。法锁关系是隐晦曲折的,人们往往忽略了这种特殊法权的存在。因此,就绝大多数人而言,往往陷于孤证而难以自圆其说。

谈担保物权不谈担保法锁关系,很多时候是枉然的,或者理论上是相当肤浅的、苍白的。立此存照吧。

二、法锁关系

1.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

关于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是与质权所担保债权之法锁关系挂钩的法锁关系,可以说是个后续的债权链接方式。其与质权人收益质权的长消同步进行,收益质权成立后便跟着成立新一条的法锁,收益质权不成立便跟着不成立新一条的法锁,收益质权消灭它跟着消灭该条的法锁。

应当明白,整个担保物权法系既有法定的担保物权、也有意定的担保物权,在法定保护和意定保护并存的情势下,不确定性的因素和未知数实在是太多。怎么办呢?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能够帮助法律关系中难以理解的问题。因为担保法律关系是不太稳定的、不太反映事物发展的规律性,而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是相对稳定的、能够较好地反映事物发展的规律性,故理解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是很有必要的。实际上,很多时候就事论事、就法律谈法律,总有力不从心的感觉,故开拓思路、寻找新的法理支点是很有益的。很多时候运用担保债权的法锁关系来解答问题,可以化繁为简、化腐朽为神奇。

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所反映的是整个质押债权法锁关系的一部分,运用的是系统工程的办法来统筹安排。建立法锁关系不是目的,而是为了更加有利地实现债权、清偿债务。这跟质物孳息的法律关系的切入点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只看到一个个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个的片断。我们不否认法律关系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但是,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一切质权的法律关系,都是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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