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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2(第3节)

绕着债权的法锁关系转悠的。

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所对应的是质权人的收益质权,不对应使用质权。因为债权是以金钱、货币来衡量的,如果使用质物不产生出息与利益,对于清偿债务和实现债权不起作用,因此上,质物的使用质权一般不能与法锁关系相链接。

2.质物孳息法锁生效条件

质物孳息的法锁生效,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认定:

(1)认定动产交付生效,这是由动产交付生效主义制度支持的项目,首先是要从这个方面的来认定。这里指的质物孳息原来由出质人管有,后来改变为由质权人取得其质物孳息。这是因为,质物孳息的处分权一般为出质人所掌控,于质权人不能自主行使质物孳息处分权的情势下,需要出质人来确认质物动产交付。

出质人所交付于质权人的,可能是出息金钱,也可能是出息物。为了使得质物孳息的法锁紧密而有效,也防止质权人只拿钱不算账,怠于从账面上清偿债务,保护出质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认可出质人在质权人享有收益质权的情况下,仍然保留一定程度上的质物孳息处分权。

有的人会觉得奇怪,“既然质权人有了质物孳息的收益权,怎么可能发生动产交付生效呢?”这种质疑不无道理。殊不知,该项收益权是加了法锁的收益权,不是普通物权法那种无拘无束的收益权,因为质物所有权是属于出质人所有的,而处分质物孳息的权利依然主要掌控在出质人一方。正因为如此,认定动产交付生效不是谬论,也不是多此一举,而是最效率的一种法锁关系。

(2)认定金钱或者价款交付生效,这个要求就更高一些。因为有些质物孳息是出息物,不能直接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不能直接与法锁关系链接。所有金钱或者价款都可以直接与法锁关系链接。如根据质押合同产生的租金、利息等,可以而且是必须与法锁关系链接。

由此可见,上述第一种生效,可称之为略式生效或者说不大包含的生效,因为动产交付存在出息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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