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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1-2(第4节)

交付和出息钱财的交付两种形式,是暂时忽略出息物的“生效”。第二种生效才是要式生效或者说完全式、大包含式生效。只要是运用金钱、价款来清偿债务,便可以立即与质物孳息的法锁挂钩。

除了以上两种基本形式以外,也有可能发生其他的情形。譬如说,质押合同中约定了质物孳息的法锁条件,允许质权行使收益质权,收取孳息。但质权人所收取的是出息物,不是金钱或者价款。出质人对于是否以何种形式来兑现债务,对于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形式不予以表态。遇到这种情形,质权人应当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等到质押期届满才申请强制执行。就是说,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与质押担保债权法锁关系虽然有联系,但法锁的功能作用与实现的期间是有长短不一的。因为长法锁、短法锁都有一套不同的解锁的办法。

有些质物易腐烂变质,有些质物易燃易爆,有些质物易毁损、灭失,这些特殊的质物的危险程度等于是质物孳息的危险程度,以及直接影响到主物与从物的交换价值,影响到长法锁或者短法锁的可靠性。对于以上诸类危险性的主物与从物,质权人无需经过出质人同意便可行使先斩后奏的处分权。当然,质权人处分之前应当告知出质人,因为出质人有知情权。

3.质物孳息法锁生效形式

质物孳息法锁生效形式,仅指要式生效的形式,可以从时间上、次数上、频率上来考量其生效过程。

当质权人的收益质权一定时,收取质物孳息是质权人作主、几乎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法锁的链接是与清偿债务关联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事情。假若质权人仅仅行使收益质权、收取质物孳息据为己有,而不用于清偿债务,这是只要权利不履行义务的非法行为,属于虚假法锁关系的一种,也是法律禁止的对象。虚假法锁关系,也就是零法锁关系,表面上有法锁关系,实际上是虚法锁关系。

质物孳息的法锁关系,除了分为略式生效和要式生效形式以外。在要式生效里面,还可以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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