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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2-2(第2节)

在质权行使期间的处分质权,一般应当是共同的处分权。前提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可以与出质人协议共同处分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215条规定了“协议处分质押财产”,证明了处分质权是在共有处分权基础上行使的。

综上所述,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对于质押物的使用、处分等权利,均采当事人合意的约定进行。毕竟,在此期间的质押物所有权属于出质人所有,质押财产所有权等权利都没有转移,出质人的基本权利依然存在,有权对于质权人关于质物使用、处分的权利进行必要的限制。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出质人对此拥有损害赔偿、返还原物、恢复原状等方面的请求权,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二、限制的背景与条件

质物使用、处分的限制,是基于以下立法目的而对于质权人进行使用质物或者处分质物的限制,并设立一定的前提条件的。

1.由担保物权的性质决定了质权人不能随意使用或者处分质物

质权是以占有权和孳息收取权为主要特征的他项物权即担保物权,质权人占有质物的目的不在于使用和处分其所占有的质物,而是通过占有质物来控制质物,并以此为契机使得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优先清偿。质权占有并控制质物,使得质物脱离出质人而归为质权人善意占有,对于出质人产生一定的还债或者抵债的法锁压力,质权人担保债权得以相应的保障。

从质权的性质以及担保物权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的性质来看,质权人占有并控制质押物是法定的权利,而质权人使用和处分质押物不在法定的权利范围之内,根据需要和可能,质权人只能是在出质人许可的条件下才能使用质物或者处分质物。

2.不能随意地将担保物权混同于普通物权

因为两类物权对于标的物的使用与处分的自由权是不一样的。普通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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