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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52-2(第3节)

系中他物权人使用所有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财产的现象相当的普遍,普通信托所有权人使用与处分所有权人财产的现象也并不少见。普通物权法系中货物的流通、财产与财产权的交易是非常频繁的,当事人对于标的物的使用与处分的自由权是俯拾即是的。

担保物权法系对于标的物的使用与处分的自由权设置了很多限制性条件,如果要克服不利因素的影响,就得请求财产所有权授予信托使用权、信托处分权,而且这些信托式权利一般是短期性、临时性的,比普通物权法之信托式权利短暂许多,尤其是不动产的信托式权利持续的时间更长,有的甚至于持续数十年之久。

我们知道,普通物权法系中之所有权是享有对于自己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个全能式的普通物权。普通物权法系中之用益物权是享有对于他人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是个仅次于所有权的普通物权。普通物权法系中之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三项权能,但所有权之三项权能与用益物权之三项权能有高下内外之分,所有权之三项权能是一级权能,用益物权之三项权能是二级权能,反正用益物权人不能随意使用与处分所有权人的财产。

那么,最可能发生的情形主要有4种。第一种,由用益物权升格为普通信托所有权后的有物权。用益物权人经所有权人授权,可以处分其占有的标的物,这种情形发生后,用益物权就升格为普通信托所有权,就可以使用并处分普通的标的物了。普通信托所有权是低于所有权而略高于用益物权的权利。第二种,直接授权为普通信托所有权的有物权。非物权人经经所有权人授权,可以依照授权的约定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标的物,就可以使用并处分普通的标的物了。第三种,由保管权升格为普通信托所有权后的有物权。标的物的保管权人,经所有权人授权,可以使用、处分其占有的标的物。第四种,由借用权升格为普通信托所有权后的有物权。标的物的借用权人,经所有权人授权,可以处分其占有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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